福明公司为A股主板上市公司。2021年1月25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2020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
孙某为赵某好友。2021年1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公司2020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2021年2月2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
2021年2月5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21年2月8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派发2元红利。2月11日,福明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并说明理由。
(2)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3)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