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刘某、顾某、夏某于9年2月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刘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20万的支出刘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21年甲企业发行下列事项:
(1)5月,顾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借款20万元。
(2)6月,刘某与丙公司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价款为2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刘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当属无效。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合同。经查,丙公司对刘某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一事并不知情。
(3)7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张某入伙。8月,丁公司要求甲企业偿还2021年5月所欠的到期货款30万元。因甲企业无力清偿,丁公司要求张某清偿,张某以欠款时其尚未入伙为由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顾某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张某拒绝偿还借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