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20年5月20日,甲公司以自有的一辆机动车作为抵押向乙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次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0年5月30日,甲公司与赵某签订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赵某,租期5年。
2020年6月5日,甲公司又以该房屋为抵押向丁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为2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同年6月20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6月10日,甲公司又以该房屋为抵押向戊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期为2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同年6月15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22年7月,因甲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借款,丁银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就抵押房屋实现抵押权并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房屋拍卖得款650万元,戊银行获悉该情况后,主张就拍卖价款优先于丁银行受偿。钱某拍得房屋后,要求承租人赵某交还房屋。赵某以租期未到为由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何时取得对机动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2)租期未到的情况下,钱某是否有权要求赵某交还房屋?并说明理由。
(3)戊银行关于就拍卖价款优先于丁银行受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乙公司在2020年5月20日取得抵押权。根据规定,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抵押物是机动车,属于动产抵押,抵押合同在5月20日生效,此时取得抵押权。
(2)钱某无权要求赵某交还房屋。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因此租赁期限未满,钱某无权要求赵某交还房屋。
(3)戊银行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丁银行的抵押权是在6月20日登记,戊银行的抵押权是在6月15日登记,因此是戊银行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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