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日,甲公司以自有的一辆机动车作为抵押向乙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次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0年5月30日,甲公司与赵某签订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赵某,租期5年。
2020年6月5日,甲公司又以该房屋为抵押向丁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为2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同年6月20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6月10日,甲公司又以该房屋为抵押向戊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期为2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同年6月15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22年7月,因甲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借款,丁银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就抵押房屋实现抵押权并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房屋拍卖得款650万元,戊银行获悉该情况后,主张就拍卖价款优先于丁银行受偿。钱某拍得房屋后,要求承租人赵某交还房屋。赵某以租期未到为由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何时取得对机动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2)租期未到的情况下,钱某是否有权要求赵某交还房屋?并说明理由。
(3)戊银行关于就拍卖价款优先于丁银行受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