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21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以其所有的生产设备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1月10日,甲、丙口头约定,甲将该生产设备出租于丙,租期3年,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1月20日,丙在正常使用该设备时,设备出现故障,无法工作,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3万元。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未果。2月2日,甲电话通知丙该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解除,要求丙在15日内返还生产设备。丙拒绝返还。已知,诉讼中甲不承认双方口头约定租期3年,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约定存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对生产设备的抵押权是否已经有效设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简要说明理由。
(3)甲、丙的租赁合同是否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根据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只产生对抗效力。
(2)丙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在本案中,甲、丙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生产设备的维修义务应当由甲承担。
(3)该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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