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投资超过1亿元、对外提供担保超过1000万元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成员共7人,董事长王某持有公司股票10000股。在召开的例行董事会会议中,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1)为子公司乙公司2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2)向丙公司作出投资1亿元的决定。甲上市公司的董事赵某为丙公司的总经理。董事张某未出席会议.两项决议董事钱某和黄某均投反对票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上。乙公司到期无法归还债务,甲公司因此承担担保责任。监事会认为甲公司的损失应该由除钱某和黄某外与会董事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王某于2021年7月1日通过其妻子账户购入3000股股票,2021年10月8日将甲公司股票3000股转让,获利1万元,董事会决定收回王某的1万元所得。持有10%表决权的股东孙某直接召集了股东大会,会上通过了合并丁公司的决议.持有8%表决权的股东肖某投了反对票,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股票,但公司以该股东持股不足10%为由拒绝其请求。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是否有权收回王某的所得?请说明理由。
(2)向丙公司作出投资1亿元的决议是否能依法通过?请说明理由。
(3)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决议是否可以由董事会作出?请说明理由。
(4)监事会对甲公司损失承担的主张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5)孙某是否有权直接召集股东大会?请说明理由。
(6)公司拒绝回购肖某股份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