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60万元的购货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于4月1 日交货,乙公司于4月10 日付款。4月1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交货,乙公司验收入库。4月10日,乙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资金紧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货款。之后,甲公司多次打电话、发函催要货款未果。
9月1日,甲公司派专人及律师顾问到乙公司再次催要货款。乙公司当日签发了一张金额为60万元的转账支票,没有填写甲公司名称即将该支票交付。甲公司于9月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背书时甲公司在背书人栏签章,并在票据的背面注明,“款项已结清,若此支票无法兑付请找乙公司追索,我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未记载被背书人为丙公司,即将票据交付。9月3日,丙公司委托开户银行Q银行向乙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以乙公司存款账户余额仅有20万元不足付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予以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