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考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
【解析】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具体分析如下:
Ⅰ项,第28条第1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Ⅱ项,第29条规定,前条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之(十)是:
(十)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发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无须披露前款第(十)项规定的内容。即孙某无需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披露自身关联方是否与该上市公司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
Ⅲ项,为对收购方的要求,对被收购方无要求。
Ⅳ项,第34条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Ⅴ项,第45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