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如下:(1)甲、乙以货币各出资40万元,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则以房屋作价60万元出资;(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A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1/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3)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但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4)由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事务,若A企业第一年盈利,则全部利润都分配给甲,若A企业第一年亏损,则由甲承担全部的亏损;(5)执行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合同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021年3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向B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B公司在明知A企业合伙协议内容的情况下,依然与甲签订了采购金额为280万元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A企业先支付全部款项,B公司再发货。到了约定的付款日期,A企业未支付款项,B公司遂派人到A企业进行催款。A企业以合同金额超过执行人有权订立合同数额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此事发生后,合伙人乙、丙、丁撤销了甲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4)合伙协议(4)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5)A企业能否主张合同无效?简要说明理由。
(6)合伙人乙、丙、丁能否撤销甲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