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赵某、钱某、侯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赵某以房屋作价150万元出资,已交付公司使用,但并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钱某以汽车作价100万元出资,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一直自己使用,侯某以货币出资50万元。一段时间后,侯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将出资房屋登记到公司名下,钱某将出资汽车交付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 B
    赵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赵某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 C
    赵某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后,主张自房屋实际交付甲公司使用时享有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D
    钱某交付汽车后,主张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享有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确答案:A,B,C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选项A,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选项B,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选项CD,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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