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国债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不作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一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800+200)×5‰=1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30×60%=18(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10万元在税前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800+200)×15%=300(万元)<240+80=320(万元),按照300万元在税前扣除。2019年度该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10+300=3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