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7年)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 万元。董事会有8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 A
    董事人数减至5人
  • B
    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 C
    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 D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正确答案:A,C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选项A:董事人数已经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选项B:监事会(单个监事不行)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选项C:李某持有的表决权在10%以上,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选项D: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未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无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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