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于2018年5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甲公司出票时,在金额栏内填写“不大于5 000元”,并且该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 乙公司派人取支票时,提出金额的填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当即重新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于5月2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于6月5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但银行仍然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下列关于甲公司第一次出票时记载金额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
    由于支票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因此甲公司对该金额的记载是正确的
  • B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事项之一是“确定的金额”,甲公司该记载方式不正确
  • C
    确定的金额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此甲公司对该金额的记载是错误的
  • D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事项之一是“金额”,该金额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因此甲公司的记载方式正确
正确答案:B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甲公司第一次出票时,金额的填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事项之一是“确定的金额”,虽然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但出票时金额处必须是空白的,而不是这种不确定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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