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7年)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甲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的劳务费,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但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4.下列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丙公司不享有追索权
  • B
    丙公司可以同时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 C
    丙公司应按照先乙公司后甲公司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 D
    丙公司只能对乙公司或者甲公司其中之一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A,C,D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选项A:背书人乙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任意记载事项),背书有效,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被拒绝付款后,丙公司享有追索权。(2)选项BCD: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只是对丙公司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对其直接后手丙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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