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白酒的生产和销售。2019 年 10 月,销售自产 A 类白酒 1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8 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 1.13 万元、包装物押金 3 万元。本月没收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 2.26 万元。已知销售白酒增值税税率为 13%,消费税税率为 20%和 0.5 元/500 克。则甲企业当月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 A
    [8+(1.13+3+2.26)÷(1+13%)]×20%+10×2000×0.5÷10000=3.73(万元)
  • B
    [8+(1.13+3)÷(1+13%)]×20%+10×2000×0.5÷10000=3.33(万元)
  • C
    (8+1.13+3+2.26)÷(1+13%)×20%+10×2000×0.5÷10000=3.55(万元)
  • D
    (8+1.13+3+2.26)×20%+10×2000×0.5÷10000=3.88(万元)
正确答案:B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题目中明确销售白酒取得的销售额 8 万元为不含增值税金额,不需要价税分离,收取的品牌使用费 1.13 万元、包装物押金 3 万元属于价外费用,是含税金额,需要价税分离,排除 CD。(2)对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时并入到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即本月没收的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 2.26 万元在收取押金时已经计算消费税了,所以没收押金时不用计算消费税,排除选项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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