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参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向客户提供业务服务的任何环节或向投资者、社会公众等发布可能引发其从事证券基金业务误解的信息
②截取、存储、转发和使用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相关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
③在服务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委托第三方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④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安全漏洞、信息系统压力测试结果等网络安全信息或泄露未
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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