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资产总额30亿元。2021年拟将一部分资产(12亿元)出售给乙公司,另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1亿元资金,并初拟了发行方案,内容如下:(1)拟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为1亿元,期限5年,面值10元;(2)发行对象为不超过233名的合格投资者。董事会讨论后,对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甲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资产出售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分别进行了表决,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资产出售的议案获得3.2亿股赞成票,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2.3亿股赞成票,该次股东大会宣布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会后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进行了签名。在上述两项方案的表决中,持股比例为0.1%的股东张三均投了反对票。根据前述表决结果,张三认为,两议案的赞成票数均未达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张三还对甲公司的资产出售事项持反对意见,遂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绝。随后,张三书面请求监事会对公司全体董事提起诉讼,称公司全体董事在资产出售事项中低估了公司资产的价值,未尽到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亦被拒绝,张三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债券发行对象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关于会议记录的签名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的资产出售的议案是否已经表决通过?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是否已经表决通过?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回购张三所持公司的股份?并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对张三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