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批原材料,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乙公司财务人员楚某与丙公司合谋,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汇票盗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偿付拖欠丁公司的工程款。丁公司对于汇票伪造一事不知情。后丁公司被戊公司吸收合并,戊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戊公司不是汇票上的被背书人为由拒付,戊公司遂向乙、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票据转让背书系楚某与丙公司合谋伪造,丙公司和丁公司均未取得票据权利”为由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丙公司与伪造人楚某合谋,是恶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3)丙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因为丁公司对伪造一事不知情属于善意取得,且支付合理对价(受偿拖欠工程款),而票面上不存在影响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所以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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