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21年6月,甲租用乙的一间平房经营日用品,双方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000元;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双方未就维修义务的承担作出约定。
2021年9月,由于当地连日降雨,致使该租赁房屋承重墙下沉并出现了3厘米宽的裂缝,房屋有倒塌的危险。甲要求乙维修,乙未答复。甲无奈自己请来建筑队,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共花费人民币5000元。但房屋倒塌危险仍未消除。
2021年12月,甲与乙结算当期的房租时,甲要求扣除其花费的维修费用并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随后搬离该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要求扣除维修费用?简要说明理由。
(2)甲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甲有权要求扣除维修费用。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甲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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