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是杜某、黄某、姚某三人在上海成立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杜某、黄某、姚某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事项:(1)杜某以专利作价20万元出资,姚某以车辆作价10万元出资,黄某以一套房屋作价70万元出资:(2)杜某、黄某、姚某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亏损:(3)由杜某负责执行合伙事务。2021年2月,姚某在为甲公司提供投资服务时,给甲公司造成233万元的损失,经证实,姚某在服务过程中无过错也无重大过失行为。甲企业将现有全部财产共计133万元都用于支付甲公司的赔偿金。对尚未清偿的100万元赔偿金,杜某要求姚某单独承担。鉴于黄某资产条件较好,甲公司遂要求黄某清偿剩余的100万元赔偿金,黄某则表示.合伙协议约定各个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亏损,对甲企业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自己只应承担70万元。2021年10月,因业务需要,杜某提出聘请知名投资人王某到甲企业担任总经理,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甲企业为此召开合伙人会议。会上,黄某、杜某表示赞同,姚某反对。杜某认为,其二人人数及出资额比例均已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聘请王某的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杜某是否有权要求姚某单独承担剩余100万元的赔偿金?简要说明理由。
(2)黄某只承担70万元赔偿金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甲企业作出聘请王某担任总经理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