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粮食白酒的生产与销售,2018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自产的 10 吨 A 类白酒换入企业乙的蒸汽酿酒设备,取得企业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20 万元,增值税 3.2 万元。已知该批白酒的生产成本为 1 万元/吨,不含增值税平均销售价格为 2 万元/吨,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为 2.5 万元/吨。
(2)移送 50 吨 B 类白酒给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不含增值税售价为 1.5 万元/吨,门市部对外不含增值税售价为 3 万元/吨。
(3)受企业丙委托加工 20 吨粮食白酒,双方约定由企业丙提供原材料,成本为 30 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 8 万元、增值税 1.28 万元。甲 酒厂同类产品售价为 2.75 万元/吨。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消费税税率为 20%加 0.5 元/500 克,粮食白酒成本利润率为 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税务机关应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两种情况。
(2)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4)说明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