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甲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2016年发生了以下经济行为: 
(1)1月李某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96000元(含“三险一金”)。 
(2)2月李某承包了甲企业的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不含工资)全部归李某所有,但是其每年应该上缴承包费20000元。李某每月可从经营收入中支取工资4000元。当年招待所实现经营利润85000元。 
(3)3月李某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李某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000元(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000元。 
(4)4月李某应邀为乙培训机构授课,按照合同规定,共计授课4次,每次课酬6000元。培训机构已按规定支付了课酬。 
(其他相关资料:李某在甲企业的工作年限为12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2000元) 
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2)计算李某经营招待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回答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及具体规定。 
(4)按次序写出转租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5)计算李某取得的课酬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 1、[材料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2)计算李某经营招待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回答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及具体规定。 
    (4)按次序写出转租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5)计算李某取得的课酬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 A
      查看解析
    正确答案:A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按规定,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85000+4000×11=20000=3500×11=70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70500×30%-9750=11400(元) 
    (3)按照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4)税前扣除项目的次序: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5)应纳税所得额=6000×4×(1-20%)=192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9200×20%=3840(元)
    考生请注意,个税已进行全面修订,该试题考点已过期,为保证试卷完整性,仅供考生参阅。
    查看正确答案与解析
领取2024注册会计师考前押题
提示:我们将把押题资料以短信的方式发送至您的手机
注册会计师相关问题 直击灵魂考点,一一破解 查看更多
最新问题 直击灵魂考点,一一破解 查看更多
支付方式
  • 微信
  • 支付宝
支付金额3380.00元
我已同意在线考试题库网《服务协议》

请输入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