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

2015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所得税总额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 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为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税款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 4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简述居民企业可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额范围。
(2)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3)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乙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4)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5)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6)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限额。
  • 1、[材料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简述居民企业可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额范围。
    (2)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3)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乙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4)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5)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6)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限额。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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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A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不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理由:根据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的,该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本题中,企业甲对于企业丙的持股比例为15%(50%× 30%),未达到20%的要求,所以不能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
    (3)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理由:由于企业甲对企业乙的持股比例为50%,达到了20%的要求,因此,可以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4)企业乙的税后利润=1 000-180-12=808(万元)。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上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实际缴纳的税额+本层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向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180+12)×808 ×50%/808=96(万元)。
    (5)企业甲取得的境外所得总额=808×50%+96=500(万元)。
    企业甲取得的境内外所得总额=500+2 400=2 900(万元)。
    企业甲应纳税额=2 900×25%=725(万元)。
    抵免限额=725×500/2 900=125(万元)。
    (6)境外所得税总额=96+808×50%×10%=136.4(万元)。
    则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为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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