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8月,该企业发生的有关职工酬的资料如下。
(1)当月应付职工工资总额为500万元,“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中列示的产品生产工人工资为350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为70万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为50万元,专设销售机构人员工资为30万元。
(2)根据“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本月,企业应付职工工资总额为500万元,扣回代垫的职工家属医药费6万元,按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共计15万元,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工资479万元。
(3)根据国家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标准,当月应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6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为50万元,其他保险费为40万元以及住房公积金为50万元。
(4)当月企业以其生产的电风扇作为福利发放给500名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职工,该型号电风扇市场销售价为每台600元,每台成本为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