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售价中均不含增值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2014年12月,甲公司发生交易或事项如下。
(1)1日,与乙公司签订为期3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00万元。至12月31日,已经预收合同款220万元,实际发生劳务成本140万元,估计为完成该合同还将发生劳务成本60万元,该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劳务完工进度。
(2)5日,向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标价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成本为160万元,由于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甲公司当日发出商品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于当月20日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
(3)10日,向丁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权的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使用费30万元存入银行,且不再提供后续服务,不考虑相关税费,该专利本月应计提摊销15万元。
(4)15日,因商品质量原因,甲公司对本年9月份销售给客户的一批商品按售价给予5%的销售折让,该批商品原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实际成本为180万元,货款已结清,经认定,甲公司同意给予折让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银行存款退还折让款。
(5)25日,因本月完成政府下达技能培训任务,收到财务补助资金10万元存入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