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运输、装卸搬运和仓储服务。2019年9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180 000元,同时收取包装费10900元。
(2)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41200元。
(3)提供仓储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82400元。
(4)出租一处闲置仓库,取得含增值税租金52 500元,该仓库系甲公司2006年购入。
(5)采取预收教方式向乙公司出租1辆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运输车辆,9月16日签订有形动产租赁合同,租期3个月。9月2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租质费,9月23日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8日向乙公司交付出租的运输车辆。
(6)将资金贷与关联企业丙公司使用,取得利息150000元
(7)无偿为关联企业丙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同类仓储服务含增值税价款1090元。
(8)团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获得保险赔付2000元
(9)取得存款利息1750元。
已知销售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