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M和N产品。2019年8月份发生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本月完工入库M产品一批。为推销该产品共发生支出568000元,其中电视广告费500000元、参加推介会的展览费60000元、专设销售机构人员薪酬80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33600元。
(2)本月发出M产品委托乙公司进—步加工为N产品,发出M产品实际成本为400000元,支付加工费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65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10000元。收回加工完成的N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相关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3)销售M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0元、增值税税额65000元,收到客户出具一张面值为565000元、期限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全部款项;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为360000元。
(4)月末,经计算本期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743元、教育费附加7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