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从事小汽车的制造和销售业务。2019年7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1辆定制的自产小汽车,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26 000元,另收取手续费33900元。
(2)将10辆自产小汽车对外投资,小汽车生产成本9万元/辆,甲公司同类小汽车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17万元/辆、平均销售价格15万元/辆、最低销售价格12万元/辆。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4S店一批自产小汽车,6日签订合同,11日收到预收款,16日发出小汽车,21日开具发票。
(4)生产中轻型商用客车180辆,其中171辆用于销售、3辆用于广告、2辆用于本公司管理部门,4辆用于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