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2018年12月初“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800 000元,(各明细科目无贷方余额),“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300 000元,“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80 000元。
2018年12月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0日,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发出的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0 000元,用银行存款为乙公司垫付运费40 000元,增值税4000元,上述全部款项至月末尚未收到。
(2)18日,购入一批原材料,取得并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6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1600元,材料验收入库,甲公司背书转让面值300 000元,不带息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购料款,不足部分以银行存款补付。
(3)25日,因丙公司破产,应收丙公司账款400 000元不能收回,经批准确认为坏账并予以核销。
(4)31日,经评估计算,甲公司“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科目应保持的贷方余额为102 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