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万元,董事会有 8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 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 A
    董事人数减至5人
  • B
    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 C
    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 D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正确答案:A,C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 )选项 :董事人数已经不足公1 A 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选项 B:监事会(单个监事不行)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选项 C:李某持有的表决权在 10%以上,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选项 D: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未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无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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