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8年)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万元个人债务,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25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甲用所获价款中的20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剩余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合伙企业有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
  • B
    乙应将20万元款项直接返还给合伙企业
  • C
    甲与丙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成立
  • D
    合伙企业有权就企业所受损失向甲追偿
正确答案:D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选项A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无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甲进行追偿;(2)选项C: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买卖合同有效;(3)选项B:乙接受甲的清偿合法有效,不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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