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旅游服务,2018年10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提供旅游服务取得的含增值税收入720.8万元,替游客向其他单位支付交通费,53万元、住宿费25.44万元,门票费22.26万元;并支付本单位导游工资2.12万元
(2)将本年购入商铺对外出租,每月含增值税租金11万元,本月一次性收取含增值税租金33万元.
(3)购进职工通勤用班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9.6万元。
(4)购进广告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6万元。
(5)购进电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2万元。
(6)购进会议展览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4万元。已知旅游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0%,取得扣税凭证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甲旅游公司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