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2017 年度甲公司发生的有关经济业 务 如下 :
(1) 3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00元,销售价格总额为100000元,3月2日收到乙公司预付款7000元。3月20日向公司发出该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0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剩余款项已收妥。
(2) 7 月6日,采用赊销方式向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00元,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60000元。在销售商品时,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难以支付货款,但为了保持客户关系仍将商品发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9 月25 日,甲公司得知丙公司财务状况已好转并决定于近期支付货款。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3) 12月15日,委托丁公司销售商品200件,每件商品的实际成本,600元,该商品已于当日发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丁公司应按照每,800 元对外销售商品。甲公司按照售价不含税的10%向丁公司支付手续费。12 月31日,收到丁公司开出的代销清单,实际销售100件商品同时收到丁公司因提供代销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