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发生的有关交易性金融资产业务如下:
(1)1月3日,向证券公司存储投资款2000万元。同时,委托证券公司购入乙上市公司股票50万股,支付价款500万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5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1.25万元,支付增值税0.075万元,甲公司将该股票投资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3月20日,收到乙上市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并存入银行的投资款专户。3月31日,持有的乙上市公司股票公允价值为480万元。
(3)4月30日,全部出售乙上市公司股票50万股,售价为600万元,转让该金融商品应交的增值税为5.66万元,款项已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