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瞒、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 B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C
会计人员参与技术处理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D
会计人员参与技术处理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