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2年)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 2010年 8月。王某欠陈某 10万元货款,应于 2010年 7月偿付。至 2010年 8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 1万元租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 A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 B
    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 C
    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 D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正确答案:A,B,D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 1)选项 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制度;( 2)选项 B:在陈某与王某的货款债务中,并未将王某的房屋设为担保物,陈某不享有任何优先受偿权;( 3)选项 C: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4)选项 D: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在本题中,“租金”和“货款”分属两个不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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