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 1)甲厂 10月 8日的发函中无价格,内容不具体、不确定,属于要约邀请;( 2)乙厂 10月 10日的复函,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达只要甲厂同意 5万元 /台的价格,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 3)甲厂 10月 12日的复函对乙厂 10月 10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属于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4)乙厂 10月 19日的复函,亦是对甲厂 10月 12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构成新要约,同时也使得甲厂 10月 12日的要约失效;( 5)由于甲厂 10月 12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 10月 26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而应视为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