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甲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
    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B
    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甲公司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 C
    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
  • D
    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公司
正确答案:C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选项A)。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选项D)。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选项B)。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选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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