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0日,赵某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向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以及足额“车损险”,被保险人为赵某。2021年初,单位派赵某去海外工作两年,赵某决定转让该辆小汽车。
2021年2月1日,赵某与钱某签订了买卖小汽车的合同。当日,赵某即将小汽车交付钱某。钱某将上述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钱某在开车回家途中因操作失误撞到马路护栏上,导致车辆损失。钱某随即向甲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
甲保险公司提出以下两项抗辩:(1)小汽车虽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钱某无权主张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2)钱某虽及时将转让小汽车的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但甲保险公司尚未作出答复,此时发生保险事故,甲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保险公司的第(1)项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保险公司的第(2)项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