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章程对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未作特别规定时,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是(  )。
  • A
    持有丙股份有限公司5%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B
    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为19人,现实有董事15人
  • C
    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D
    乙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目前未弥补的亏损为1000万元
正确答案:C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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