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居民企业(下称“甲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的制造和销售。2018年度有关财务资料如下:
(1)销售收入50000万元;从境内非上市居民企业乙公司分回股息1000万元。
(2)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000万元。
(3)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4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已知: 2017年度甲企业还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万元尚未结转扣除;各项支出均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并已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他事项不涉及纳税调整。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
甲企业分回的股息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甲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广告费和业务宜传费准予扣除的金额。
(3)计算甲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
  • 1、[材料题]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
    甲企业分回的股息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甲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广告费和业务宜传费准予扣除的金额。
    (3)计算甲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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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A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不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从符合条件的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股息红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故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2)销售(营业)收入=50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50000 X 15%=7500 (万元)大于待扣金额7200万元(本年实际发生额7000万元+2017年度结转至本年的200万元),故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为7200万元。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4000X75%=3000 (万元)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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