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设在W市。2016年7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承包位于Y的一项建筑工程,含增值税总价款9 990 000元。按合同约定,单月实 际预售含增值税价款3 330 000元。
(2)购进工程所用材料职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0 000元,购进施工现场修建临时 建筑所用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 500元,购进工程设计服务职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税额600元,购进办公用品职得整治水普通发票注明税额180元。
(3)向乙公司出租限制施工设备,含增值税租金11 700元/月。一次性收职6个月租金共 计70 200元。
已知:建筑服务増值税税率为11%,有形动产租凭服务増值税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