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 B
    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 C
    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 D
    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正确答案:D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选项AC: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张某、王某、李某表决权合计为56%,没有达到2/3以上,因此不能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选项B: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张某仅持5%,不能召开。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赵某)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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