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Ⅰ项,《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Ⅱ、Ⅲ、Ⅴ三项,第25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③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④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⑤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⑥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⑦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Ⅳ项,第32条第4款规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