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关于要约收购支付方式规定如下:(1)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2)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①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②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