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本题知识点已过期】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因公司实际董事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故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