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
(1)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2)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3)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并履行相应的信息告知和风险揭示义务。
(4)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并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费用收取安排。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
(5)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人独立实施;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6)规范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
(7) 对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业务档案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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