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另类投资业务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1)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2)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
(3)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利益;
(4)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5)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6)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7)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
(8)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9)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1)违规为客户提升授信额度,或者在融资资金、融券券源有限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私自决定钱券分配;
(2)向特定客户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者同期市场资金价格的利率提供融资,或者违反公司规定设置较宽松的违约处置条件;
(3)为客户违规使用融出资金、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4)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
(5)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