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1)公开出版资料。(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3)海报、户外广告。(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