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在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中,中国证监会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并对督察长的职责范围、工作原则和履职所需的支持进行了规定。督察长的职责包括:
(1)组织拟定基金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并督导公司各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实施。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违法违规行为及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当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建议董事会或者管理层并督导各业务部门,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2)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如果基金公司不采纳督察长的合规意见,应当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监管部门或者自律组织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审查的,督察长应当审查,并在申报材料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
(3)对基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和高管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为管理层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处理涉及公司和员工违法违规的投诉和举报。
(4)向董事会、总经理等报告基金公司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的,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报告董事会、总经理,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督察长应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涉及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应报告自律组织。
(5)及时处理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6)保存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底稿,包括合规审查意见、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和履职记录等,以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