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21年2月1日根据合同开出一张3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汇票。经丙银行承兑,交付给乙公司作为预付款。乙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21年3月1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偿付债务,但没有注明背书日期。丁公司收到汇票后.因疏忽直到2021年5月20日才向丙银行提示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没有注明背书日期,该背书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丁公司提示付款的日期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3)丁公司未按时提示付款,丙银行是否可以免除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没有注明背书日期的背书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丁公司提示付款的日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该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本题中到期日为2021年5月1日,丁公司应在2021年5月10日前向丙银行提示付款。
(3)丙银行不可以免除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未按要求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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